法邦网—法律咨询


首页

已解决问题

待解决问题

  关于遗漏诉讼请求问题?

咨询者 : fa131570 - 辽宁     时间 : 2010-09-07 20:08:03    状态 : 已解决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提出五项请求,判决时对第一项(工资)做出部分判决,对其他几项(克扣工资行为的补偿、赔偿、规章制度违法等)没有做出判决,也没有在判决书里做出解释。 请教:这是不是遗漏诉讼请求? 案件发展过程:2002年一审开庭审理后,是裁定驳回,案号XX民初字X号。 二审一个味,案号是XX民终字X号。 经申述,2008年中院以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本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案号是X立二民申字X号。 中院合议庭又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案号是XX审民再字X号。 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判决是民二初字X号。 上诉后,中院审理判决是审民再字X号。 以上,从民二初字对不对?是不是可以不经过民二终字? 现在案件到省高院,对于遗漏诉讼请求的部分,能发回原审法院审理吗? 如果还有适用法律错误会怎样?

  另外 1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法院即使不对该项诉讼请求作出判决,也应该在判决书中对该项请求作出解释,否则法院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诉,要求撤销,法院应该发回重审,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07 21:14:06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