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我初三中考时,因故放弃中考,我自己的学籍被另外一个人冒用,1994年重新复读一年,但没有学籍,经当时班主任同意,让我顶用另外一个已退学的学生的学籍参加考试,同年考入当地一所中专学校.户口及姓名\身份证均为另外一个人,毕业后,我只能用另外一个人的名字结婚生子,并且其间参加过专科及本科考试.均拿到了毕业证书.请问我还能不能改回我自己的姓名.
你有权到户籍部门改回自己的姓名,法律没有禁止,你可以改名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07 23: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