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孩子4岁,在幼儿园放学后由家长陪同和其他同样大小的两个小朋友(也有家长陪同)一起在操场上玩,由于家长不在现场,突然发现其中一个孩子摔倒头部破了个口子(很小的),流出血,家长比较着急,受伤的孩子说是我的孩子撞得他摔倒的。由于家长都没有看到,出于对孩子的关心,我方家长就及时带孩子去就近门诊看了医生,并于当天晚上陪同受伤孩子家长去医院给孩子做了相关拍片防疫等检查,费用全部由我方支付。但是,由于当时受伤孩子家长提出,之后要进行激光美容治疗等一系列事情,而且说费用全部由我方支付。对此,我提出:第一,孩子是否确实是由我孩子撞倒,无人看到;第二,一起玩的共三个孩子,即使负担也应是三方的;第三,我帮助孩子在第一时间看病,并不能推理责任就是我方的。 当时,没有谈妥,说好等对方看病后,费用到时再说,实在不行诉诸法律。 这是4月份发生的事。 现在,孩子病看好了,去儿童医院做了检查,共花了200多元,医生说不用再看了。对此,对方提出,看病费200,打车费300,误工费等共计1000元由我方负担。初步谈,我可以支付一部分(800)费用。(钱不是问题,关键是要花得应该,而且要一步完全解决问题) 现在想请教律师,我如何支付,如何处理才能保证以后不留隐患?谢谢!
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受伤的孩子是由于你的孩子撞倒,你无义务支付800元的费用。 北京殷国丰律师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09-08 16:40:31
基于人道考虑的话,你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你可以让对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你所介绍的情况,对方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是你的孩子将对方孩子撞坏,因而人民法院也就不能判令由你承担全部的费用,但可以出于公平考虑,判令由三方共同承担损失。
2010-09-08 16:41:24
1。你只需支付对方实际花费的医疗费用,以其实际支出为准,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你们双方签订一份《一次性赔偿协议书》约定清楚,本次赔偿后,你以后不需任何责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08 16:43:16
既然已经谈妥了,支付800元,就双方写个协议,一次性解决且不留下任何遗留问题,写协议时最好有社区或幼儿园的人员在场见证。
2010-09-08 2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