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自己的工作人员的人证来证明与某专职会计是兼职会计,无其他证据。而某专职会计有大量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是专职会计。劳动仲裁判为专职员工,应签劳动合同。而一审二审法院一个调,判为非全日制员工。这是认定事实错误,徇私枉法。 请问劳动者应如何来坚持正义和真理?
如果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再审申诉,向当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2013-09-11 15: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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