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而按所发月工资的24%补偿给员工(注:所发月工资低于所在地区平均水平)。这样合法吗?员工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利益呢?谢谢!
不合法,用工单位有义务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支付补偿金也不能免除其义务,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09 16:5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