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高院裁定由漯河中院审理案件是不是违反立案规则有关规定?该案件一审判决即使存在错误,也应该发回到原审驻马店法院重审,但河南省高院却“发回”到了另外一个法院--漯河中院审理,我们认为这样的裁定与法无据,程序是不是违法。 2、河南省高院公开指示漯河中院进行司法鉴定是不是违法?随河南省高院裁定书的法院内部函中这样写道:鉴于本案被告属于少数民族,对涉诉工程造价争议较大,要求你院应予对涉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河南省高院的“内部函”显然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公然否定了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公开要求漯河中院抛开法律和事实审理案件。 3、请问律师:他们的违法行为是不是应该得到法律的制裁?
法院的公开指示漯河中院进行司法鉴定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可以通过申诉解决,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09 19:23:04
这个问题没有说清楚!您得说清本案经过了几个审级,一审是驻马店,二审不是漯河中院吗?如果没有经过二审。那又是怎样到的高院?说清楚这些,才能解答相关问题。
2010-09-09 18: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