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在校生无辜死亡案件 安徽省太湖县寺前镇王坂村一初中生,在校住宿。2010年9月8日早晨,他的室友们起床,发现他已经停止呼吸。据室友向警方反映:该同学半夜掉下床来,腹部疼痛很厉害,并且呕吐。他自个儿去喊老师,没有回应。回到宿舍,室友不准他呻吟。从掉下床至停止呻吟大约有一个小时。据法医从外表做的初步检查:该学生仅仅脚步有点轻伤。请问各位法学界的仁人志士:此案该如何处理?如果学校赔偿,又该赔多少?另外说明:家长不忍心解剖检查。谢谢!
学校安排学生在校住宿,有保证学生安全的义务,在学生事发前呼救,但未得到学校的救助致使死亡,学校应该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室友在明知其生命可能存在威胁的情况下没有为其采取呼救措施,属于见死不救,应该承担重大过失责任,应该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09 23:3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