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上述两位律师所说的话,我既可以在我原来的村子要求给妻儿落户,也可以在我妻子的村子里要求给我妻恢复口粮待遇并给我儿落户。我现在还想知道国家对这方面有那些法规和条文的规定。请律师帮忙。谢谢!!!!
1998 年 07 月 22 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3、男性超过 60 周岁、女性超过 55 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11 10:4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