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律师: 我是山东省的在一县级公安机关干临时工到现在以18年了,在此期间从未间断,在2007年时单位为了回避新劳动法,和我们临时工签定了一份劳动协议,让我们把以前在单位工作的工龄去消,从2007年1月算起重新和我们签一份劳动协议,并且也不给我们任何经济补偿,非得和单位签定协议,请问这样一份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劳动协议,在法律上有效吗??急盼回复!
协议无效。如还有疑问可电话咨询请拨打400-736-1488,加拨本律师号码69952直接和我沟通,也可以由人工接通(电话咨询使用方法拨打01086095862咨询谷友军律师)。
2009-01-15 11:5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