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还有半年才到期,房主却以合同约定事项的第四项:如因出租方原因用房,需提前一至二个月通知承租方,因市政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时,出租房按市政规定时间提前通知承租方,并由出租方向承租方退还剩余租金,出租方不承担其他责任。现在的问题就是:对方现在称要用房子,叫我们搬家,也不说什么理由,也不承担搬家费用。请问从合同约定事项看,对方有没有权利这样做。 我签合同是个人,但我是开厂的,我能否获得拆迁费?
拆迁利益归于房产权人,即出租人。
2013-09-11 1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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