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于2003年3月进入武汉一家工厂工作至今(签过合同)。在2008年到2012年10月期间又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2012年10月底合同快到期时,厂方通知我不与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说可以给补偿,让我选择离厂。当时我爱人刚进这个厂,如果我走她就会跟我一起离开。我不想这样,就和厂方协商,又续签了三年的固定期限合同(没拿补偿)。现在我想咨询:我续签的这个合同合法吗?我是否可以要求厂方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个三年的合同到期后,如果厂方要解雇我,我可以按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要求补偿吗? 谢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