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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

咨询者 : fa132088 - 安徽     时间 : 2010-09-13 00:34:20    状态 : 已解决



我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时,发现有一位非斑马的路口老太,一路跑着,偏着头向右看斜穿过马路,我是从她的左侧驶来,发现这一情况,我就立即采取措施,刹车,按喇叭,向路中心避让。就在我刚刚停车的同时,老太撞到了我的身体上,脚一扭,倒在我的右侧地上。随后,就是拨打,110,120,122,老太的家属电话,。。。。。 现在老太在医院治疗,诊断结果是右小腿骨折,她今年79岁,1930年生。 现在交通警察认定我负全部责任。 请问,1:这样认定合理是否正确和公正吗。 2:这种认定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 3:我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呢。 4:我现在肯定是不服的,应该如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呢。 盼尽快回答。 谢谢 2010 9 11 补充说明 认定书是简易程序,事故是2001 09 01 发生的,认定书是2001 09 01 的落款,我是2001 09 10才被动的收到的, 收到的且是复印件,加盖的公章,加盖的公章的时候我请他们先签署日期,但是 被拒绝了,我该怎么办? 另外,该交通警察在制作认定书的问题 上有违法的嫌疑。我该怎么办? 当时发生事故的时候我的非机动车,就是电动自行车是作为证据被交通警察给拖走的,老太现在尚在医院治疗,已付的 医院治疗费用近万元,这类的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来认定呢,我该怎么办? 盼尽快回答。 谢谢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王楠楠   [河南]    15836840147

你可以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

2010-09-13 16:38:01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你有权申请复核,要求上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事故责任,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13 21:44:10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可以申请复议。

2010-09-16 11: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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