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2年3个月,由于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和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过商议,双发达成一致,公司赔偿我2.5个月薪金,但是未提前30天以书面或是当面告知的形式通知我解除合同事宜,请问就这点公司是否应对我有赔偿。另外,如有赔偿(劳动法第几条),但是我已在解除劳动合同书上签字,是否还有权利向公司追讨赔偿,如可以追讨是否有法律依据。
你不能再行主张赔偿。
2013-09-11 15:32:17
单位提出解除员工同意的,没有待通知金。符合一定单方解除法定情形,单位单方解除的才涉及待通知金问题
2013-09-13 00:04:11
手机扫一扫手机浏览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