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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校园内被推倒?

咨询者 : fa132126 - 辽宁     时间 : 2010-09-13 11:19:28    状态 : 已解决



有一个学生是读学前班,在上课铃声响起后,站排进教室的过程中,被一个大年级学生推到台阶下,左胳膊双侧骨折,现在那个大年级同学未被找到,请教一下这个问题的责任划分问题!谢谢!

  另外 6 位律师回答

殷国丰   [北京]    13611365654

学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北京殷国丰律师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2010-09-13 11:08:49

王先龙   [吉林]    15843052083

校长的说法不属实。 学校承担大部分责任。

2010-09-13 11:25:09

李红伟   [辽宁]    13009422535

学校应该承担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了。

2010-09-13 11:26:30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学生是未成年人,学校对其有监护的义务,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13 11:45:19

王楠楠   [河南]    15836840147

按照新的侵权责任法,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因为读学前班是无行为能力人,且是在学校的管理过程之中,学校必须承担责任。

2010-09-13 16:57:31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所以说学校应当承担责任,校长说法违法。

2010-09-15 17: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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