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同事是县级人民医院职工,她是在1982年4月按政策规定接其父亲的班而参加工作的,其父亲(是医士)退休时是在乡镇级医院工作,所以她参加工作时也是在该乡镇医院做护士工作,到1990年2月至今调到县人民医院病案室工作,任病案统计员。需要说明的是:其父亲是解放初期政府将他们几个人联合开办的诊所收归乡医院,他们的几个人身份就给定为集体性质(他们退休时全部享受国家规定的“医士、护士”退休待遇)。所以,我同事参加工作时其身份也就定为集体工人。当时她工资的发放和全民所有制工人没有任何区别,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从来没有提过要交“社会保险金”。直到1994年政府有规定:各单位的工人不论是集体工人还是全民制工人都要改为合同制工人。这样我同事就从1994年填表转为合同制工人后单位才开始帮缴社会养老保险金(包括个人部分)。而现在我同事去问要办理退休时,社会养老保险所的同志则喊她要补缴1982年至1993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2000多元、滞纳金4000多元,共计7000多元。否则,只能从1994年起计算退休。我们认为这样很不合理,但又不知道如何去讲,特向律师同志咨询、帮助!敬请给予提供法律依据,谢谢!
事业单位在办理缴费前依法视同缴费,不应补交。如确需补交,应和单位人事部门沟通办理,不存在滞纳金,因为本人没有任何错误。
2010-09-14 08:00:24
社保所,是按合同制工人来要求她交费的。由于各地缴纳保险费的起始时间各不相同,所以不能一概而论。自1994年起缴保险费,前面的那十一年多应当像原来的“固定工”一样按“视同缴费”计算缴费年限,正常办理退休。不知你们当地是如何规定的。另外,已经缴费十五年及以上就应当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放退休工资),为什么还要补缴,没有道理。
2010-09-14 08:05:07
可以申请人事仲裁解决。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14 10: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