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2日,我弟在杭州钱江二桥笫44号桥墩上发生工伤事故,不治身亡。包工头提出以杭州职工工伤伤亡赔付标准赔付。私了签字协议,一次性赔付24万元。但是后来得知2009年7月30号杭州已调整工伤伤亡赔付标准最少应在35.35万元,显然包工头隐瞒情况,利用我对赔付标准不清楚,没有按标准赔付,由于存在重大误解,使自己的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显失公平。事隔一年,我是否还能够追补回工伤伤亡赔付金?
你们的协议,你对于其存在重大误解,诉讼时效从你知道权利被侵犯的时候开始计算式一年,你知道该法律规定的时间没有超过一年,就可以起诉要求撤销,重新赔偿,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14 1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