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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班期间流产单位有没有责任??

咨询者 : fa132268 - 四川     时间 : 2010-09-14 13:38:28    状态 : 已解决



,孕期我在银行上班,实行二天一休,每天早上8点上到下午6点,期间12:00-12:30,只有半小时吃饭时间,期间我曾请假去医院检查身体,但是领导没有同意,让我换班去医院,也就是三天一休,这样才去医院,流产当天早上正在上班,发现身体不适,给领导反映,领导也没有同意假,中午吃饭时间去医院做了检查,下午领导通知晚上9:00还要加班,也就是加班时间前半小时发生流血现象,到医院做了流产,现在单位认定与单位无关,请问律师这与单位有没有关系,我该怎么办?我这种情况属于属于工伤,还是别的什么情况,谢谢!

  最佳答案

魏国鹏律师   [北京]    13121048109

1。单位不应该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长时间劳动,你因为工作时间得不到休息,造成了流产,应该认定为工伤,应该由单位赔偿,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第(三)项的规定,你的情况属于身体受到的意外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 2。你有权自行到劳动局申报工伤,要求赔偿,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14 14:42:11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殷国丰   [北京]    13611365654

可以申请做工伤鉴定 北京殷国丰律师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09-14 14:33:21

李红伟   [辽宁]    13009422535

可也先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可也获得工伤赔付。

2010-09-14 16:27:58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单位应当认定为工伤并进行工伤赔偿。

2010-09-15 07: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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