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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财产纠纷?

咨询者 : fa132305 - 北京     时间 : 2010-09-14 18:53:40    状态 : 已解决



原告方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证据主要有一个:离婚协议约定的1.5万元补偿金。 2008年9月9日晚,原被告双方就离婚达成口头协议并书写草书(已丢失),内容:1、夫妻财产平分(一人一半)2、就原被告双方婚姻生活时所欠下的债务定下了协议。原被告双方从结婚开始到9日当晚,共计欠下约5万元人民币,已经偿还2万多元人民币;实有债务约3万元。以此依据约定原被告双方各偿还债务1.5万元人民币。 关于1.5万元人民币的名义。9月9日晚定下的是原被告双方各偿还夫妻共同债务1.5万元,9月10日原被告双方同去民政局领取离婚证的时候债务变成了被告给原告的离婚补偿金。由于被告是个老实本分且没有文化的人,原告一方修改了9日协定。原被告已经在当时的离婚协议上签字并按手印了。 现在原告想要1.5万元。被告说1.5万元已经还的差不多了,这钱是欠款,不是补偿金。不需要统一交在原告手中一起偿还。 现在只有当时草草定下这个事情的人知道,但是草书(丢失了)和正式的离婚协议不一样。怎么办?原告就是想再要1.5万,被告不服。因为没有文化,也没有办法。现需要各位能人来帮助一下!!!跪求!!!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原告不可以利用被告对合同理解力的欠缺而对被告进行欺诈,被告是在认为1.5万元是偿还共同债务的情况下,才和原告签订离婚协议的,该补偿金不是支付给原告的,而是偿还给债务人的,原告私自更改协议的内容,将其变成是给原告的补偿金,对被告构成了欺诈,而被告在没有看清该协议的内容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属于重大误解,被告在这次诉讼中有权提出反诉,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解除离婚协议,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14 18:57:27

牛国荣   [北京]    15810115959

被告应该提出异议,不同意协议离婚,只能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2010-09-14 20:37:12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只能以离婚时的协议书为准。

2010-09-15 15:32:30

王琮玮   [北京]    13466629113

如果想解决问题,需要当面咨询律师。 13466629113 王律师

2010-09-18 16: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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