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老人去世留有房子一处,两个孩子,由法院调节后房子归我哥,但是他在调节书约定的期间给我们钱,然后在他约定的时间内把房子给出售了,出售的第三方,低价恶意买进,并且在交易的时候土地证在没有收回原土地证的情况下进行了变更发出去一个房两个地地证。我现在到法院立案要申请撤销是否有期线,并且法院他说房子因为调节成我哥的,不是我的名子不能立案?我是想问,土地局是否有责任,并且,法院对于我的事件是否可以立案。请给指点一下。我电话13674674280
你的情况符合立案条件,应该给予立案,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15 12:26:42
如果调解书中约定是以卖房子的价款相应比例补偿你,而不是固定的数额,那你哥哥低价卖的行为损害了你的权利,作为你哥哥的债权人,你有权在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你哥哥与第三方的交易.
2010-09-16 16: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