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去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了本镇的一女孩,认识后我们男方就纳了农村里的一些礼数给女方,之后其家人在正月快要出去之际又和我说:“如果我们男方要她接着在我家帮忙的话,(其12月到我家来了几天)就要求我们男方要把‘茶钱’(农村里的礼数之一)纳啦;如诺不然的话就要带她一起出去,如我家下半年要人手帮忙的话,就到6、7月份再回来”。我经和家人考虑之后,决定让其接着在我家帮忙,顺便让她慢慢熟悉这一行。于是就叫上媒人一起把礼数给纳了,之后她父母就让她留在我家。可是她母亲在她留在我家的两个月时间内竟又三番四次打电话来叫其女出去打工,并于农历2月26日以叫她到他们那去过生日为由把她叫到韶关去啦!之后竟又以她在那打几个月工赚点钱为由,不愿意回来帮我家的忙啦!之后我们多次打电话要其回来,可她就是不回来;后来我又到韶关去接她,可他们又要求我们给她买齐五金,不然就不打算回来。在我到韶关的第三天我和她一起坐车会来了,可她竟在下车之时就脱口而出要和我分手,并把我纳的礼数都退还给我。并于回家的第二天又坐车走啦!我就打电话和她母亲说了这事,可她母亲竟以“除非我们男方不同意这份亲事了,不然的话他们是没有钱退给我们的。”为由拒绝了我。之后我又打电话和她联系。可她又多次在电话里伤害我的心,说要分手。后来我爸于7月生日,我又打电话给她要她回来给我爸贺寿,可她竟放假在家还以厂里忙请不到假的理由拒绝了我。最近我有打电话和她说:“你也出去大半年啦,也该回来帮忙了吧。”她又一厂里忙辞不了工为由有拒绝了我。我现在感觉有点受骗的感觉,所以想咨询一下能不能起诉成功
你们没有登记结婚,你赠与给女方的钱财属于彩礼,可以要回彩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15 19:20:24
确认起诉办理离婚这一前提下, 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你可以要回彩礼钱。
2010-09-17 00:2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