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法律上是否存在过继一说?
所谓过继,就是随父或随母与继母或继父组成新的家庭成为继子女共同生活的关系。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010-09-16 13: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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