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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待解决问题

  谁来帮帮我!?

咨询者 : gd761288 - 广东     时间 : 2010-09-16 18:58:58    状态 : 已解决



我孩子9月份上小学,开学没几天就在课间被高年级的同学撞倒摔短手,上医院用了15000元。学校方面查不出撞人的同学,也不肯承担医药费。有谁帮帮我!

  最佳答案

魏国鹏律师   [北京]    13121048109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监护的义务,如果查不出撞人的同学,应该由学校承当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16 23:19:52

  另外 1 位律师回答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应当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2010-09-16 19: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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