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 我就职于南开区一家IT公司,9月15日经理安排我去天津港边检中心调试设备,在上午11点左右我们一行5人(我坐在副驾驶的位置)行驶到天津港二号路时发现马路对面有一个加油站,司机要左转去加油,当汽车车头几乎正对加油站时,另一辆汽车撞向我乘坐的汽车的右侧车门位置,当时的冲击力很大,造成我头晕,脑袋右侧眉毛与头发之间多处被玻璃划伤,胸口闷气,肚子涨。当天做完CT和胸透后大夫说没什么大碍。 我想咨询您的是,我在工作期间受经理指派去工作,这件事我没有一点责任,完全是个受害者,现在右侧眉毛与头发之间多处被玻璃划伤,将来会落疤,会造成毁容。现在还伴随头晕,并且咳嗽时肋骨疼。我应该能得到什么赔偿?赔偿的范围是多少?我们公司五险一金都有,公司应该给予我什么补偿?
你在工作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受到的意外伤害,依法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工伤的标准赔偿,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第(三)项的规定,你的情况属于工伤。 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17 11:55:15
你的伤属于工伤,尽快向劳动局申请工伤鉴定,可以走工伤保险。根据伤残等级,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不构成伤残,也可以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和休息期间的工资不变。
2010-09-17 12:35:02
如损害不大,可与公司协商解决。 如损害大,例如伤残可由公司出面 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10-09-25 20:5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