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开了多家公司,把我们的名册都造到每一家公司里,而却我们出去做工作都得按他要求的公司报不同的公司名称,但工资只发一家公司的,这样做我们属于被欺骗吗?合法吗?
老板的行为属于弄虚作假,你们是不同公司的员工,其他公司没有与你定力劳动合同,你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18 15: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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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8 23: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