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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领导的原因导致孕妇出现先兆流产是否可以追究他们的责任?

咨询者 : fa132808 - 福建     时间 : 2010-09-19 08:32:59    状态 : 已解决



你好 我是一名刚刚怀孕一个多月的孕妇 现在一个纺织厂上班 从这个月头开始就出现了不舒服的现象跟厂里的组长请假早点下班回家休息 组长不准 说没有事情做就是坐也要坐到22;30才能下班 有时候甚至还要求晚上跟班 由于长时间的工作导致9月7号下午出现了大出血 去医院检查医生说胎儿有可能保不住了 现在经过10来天的保胎去复查医生还是说可能不保了 请问我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厂里负责任吗 谢谢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余敏轶   [江西]    15907000133

可以起诉要求厂方赔偿。

2010-09-19 08:41:05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你的情况是因为工作引起,领导负有过错的责任,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全部损失,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19 11:20:18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企业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孕妇的合法权益,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010-09-19 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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