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当时和开发商讲好,并立有合同:我一次性付清房款后,所有办证费用均由开发商负责。之后,我也就没有在这件事上费心,我原本想,合同都立好了,开发商自会负责。办好证后会通知我的。2006年开发商通知我拿了房产证,可是土地使用证一直没有通知我拿,2010年春我去问,开发商却以这处商品房是由几个人和伙开发,现在已经散伙为由,不再为我办理。没有办法,我只好按当时合同规定,上法院去起诉,可事后,法院却告诉我说,我起诉的这个房地产开发公司,已于2008年在工商局注销,并出示了注销声明,因此我的起诉是无效的,要我撤诉。我该怎么办呢?我怎样才能维护我的权力?
开发商注销公司进行躲债,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你有权要求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19 20:01:27
向法院问清楚,房开公司的注销是否是经过了清算程序后而注销,如果是非清算注销程序之外的工商管理处罚注销,该房开公司只是丧失了经营资格,但其民事主体资格仍没有丧失,房开公司仍然是适格的被告。同时,你还可以将房开公司的股东一并起诉到法院。
2010-09-20 11:0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