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6日中午12点半左右,学生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所在班级为二年级,两个孩子来校后就在班内玩耍,李亮在推拉范帅的过程中,范帅压在了李亮的腿上,致李亮右腿骨折,学校积极配合治疗。已交付押金3500元,总共押金9000元,学校在法律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谢谢!
学校在法律上应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北京殷国丰律师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09-20 09:57:36
《侵权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010-09-20 10:03:57
首先得明确孩子的年龄,如果是十周岁以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是十周岁以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人必须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方能要求学校承担责任。根据你说的情况暂时无法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其次是举证责任的问题,如果无法证明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无论是原告或是被告),那么孩子的年龄将是学校是否赔偿的决定因素。 另外,本案不涉及学校补充责任的问题。如果承担也是直接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38、39条。
2010-09-20 11:02:36
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学校应该承担监护的义务,发生了伤害事件,学校应该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20 13:0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