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 您好! 我家住农村,祖上留下一块园子地,有55年代县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为证,而在80年代的土地改造中对房屋土地,自留地,园子地等没有进行改造,该园子地我家一直管理着并在里面种上了树木,但村委成员没良心不承认硬说是集体的,2001年时该地的大部份已被强占了修集体院坝,而现在村委又要占用余下的部份进行院坝扩建,我心中悲愤万分!请问我能否通过官司将现有的保住并将已被占用的部分夺回?感谢回答!!!
你家拥有土地证,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村委会无权侵占,其行为侵犯了你家的物权,可以起诉要求返还,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20 12:5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