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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退伍安置问题的咨询?

咨询者 : fa131279 - 湖南     时间 : 2010-09-20 20:23:42    状态 : 已解决



关于退伍安置问题的咨询 各位老师大家好: 以下是我前面向有关方面反映的关于我的基本情况: 我叫马辉,1976年9月出生,1996年9月由常德市供销学校四年中专毕业,分配到石门县棉麻公司参加工作,1997年7月由县人事局组织在县委党校参加转正定级培训后,转为国家正式干部。同年12月应征入伍到北京军区52815部队服现役。2000年12月义务兵役期满光荣退伍。 2001年由县民政局、劳动局安排回到原单位(县棉麻公司)复工复职,我因不懂政策和部队生活养成的服从组织安排的惯性也按要求到棉麻公司报到。 而县棉麻公司早在我服现役期间(1999年)就已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且经营状况十分不理想,我报到后的第一件事就是被要求与其它员工一样从1999年买断工龄,后因我当时在服现役才买断至2000年9月,计四年。我2000年9月至12月虽还是现役军人,也没有做为工龄计算进去。 第二件事就是要求我和其它员工一样,入股20000元,并说明什么时候入了股,什么时候才能上班、发工资,和第一件事一样没有任何价钱可讲。没有办法,我只好找自己的亲朋好友,多方奔波挪借凑齐股钱,才于2001年12月让我上班、给我发工资。就是这样管理,在我经过多次波折后才上班2年多一点时间,棉麻公司还是经不住大环境的风浪,于2004年进入破产程序,2005年即宣布破产,之后没有任何组织对我们进行再安置或就业培训、指导,直接成为失业青年。 前面我在办理个人社会养老保险续保时,有亲朋看到我的相关资料,对我当时的退伍安置提出异议:认为我当时入伍前即为国家正式干部,依法服现役是保家卫国做贡献,退伍回来应该还是按干部重新安置,而不应该回到已经改制且摇摇欲坠的老单位——这与国家的大政策是相违背的。而且当时我被安置后,第一时间被买断工龄并被告要求入股后才能上班,也明显不符合安置政策应该保证被安置人安置后,两年内不能下岗的要求。另外我作为国家干部,应该征求个人意见不能草率买断成自由人,我当时也没有得到任何口头或文字形式的买断须知或告知,只是被要求必须签字买断才能进行能否上班的下一步,因为是组织安排,我当时也只好服从组织要求。 现在我认为,本人入伍前是有公职、有身份的人,依法服兵役是保家卫国是光荣的,退伍后反而一下子被安置成了无业游民,无论如何从情理上也说不过去,更有背于和谐社会的大环境。关于我当时的退伍安置问题,具体政策我还是不大懂,希望各级领导本着关爱年青一代、关注退伍军人、关心国防建设的态度,给我一个详细回复为盼! 马辉 2009年12月 联系电话:13873685175 我反映上述疑问后一直没有人和我联系或答复,在我第三次向有关方面反映我的上述疑问后,有关单位做了以下答复: [ 外网答复单位] 石门县民政局 马辉:你好!你反映退伍后未得到安置信访件已收悉。我局已于2010年3月已经做出答复,现将有关情况再次答复给你,答复如下:经与县供销社共同调查了解,信访人马辉,石门县楚江镇人,1976年9月出生,1996年9月由常德市供销学校毕业,同年分配到石门县棉麻公司工作,1997年12月从石门县棉麻公司应征入伍到52815部队服役,2000年12月服义务兵役期满退伍回乡。2001年12月由石门县退伍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安置到原单位(县棉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我们认为你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你退伍安置到县棉麻公司工作,属企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复工复职安置,符合国家的退伍军人安置政策。特此回复。 石门县民政局 二0一0年三月八日 办理单位: 石门县民政局 办理时间: 2010-08-17 17:10:45.937 满意度调查: 非常满意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且不说他们2010年8月17日的“已于2010年3月已经做出答复”的说法让人感到郁闷,我只想就他们们给我的答复中的几个政策性题,请教各位老师给予指点,谢谢各位: 1、关于我入伍前在单位的身份认定:应该是干部还是职工? 2、《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的“允许复工复职”和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中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是否可以理解为必须回原单位复工复职?我退伍回来之前单位已经改制并摇摇欲坠,有关方面仍然要求我复工复职是否合适? 3、我被安置后,公司对我的种种要求是否合理、合法?做为安置方的有关单位是否有责任? 4、各级安置部门的相关《通知》中都有“要切实保证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的精神,甚至细化到“各部门各单位在安置时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风险抵押金、集资费等各种附加费。分配到混合所有制单位的退伍士兵不得征收入股集资费”等要求,我想请问:有关方面对我的安置是否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补充提问2010-09-06 20:06首先,衷心地谢谢各位老师的点评指导! 另外我还想知道得详细一点的是: 1、鉴于以上情况,有关方面对我的安置是否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是否可以帮我分析得更细一点? 2、我决定申诉,应该找民政部门的安置办还是其它部门? 3、如果申诉效果不理想,是否可以到人民法院维权? 辛苦各位老师了,万分感谢!

  最佳答案

魏国鹏律师   [北京]    13121048109

复员军人为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全社会都应该关心复员军人,有关部门也要妥善处理复员军人的安置和就业问题,应该保证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建议你到上级部门申诉,一定会得到妥善处理的。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20 21:09:43

  另外 1 位律师回答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你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直接到常德市民政部门申诉吧。

2010-09-20 21: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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