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是外省人,起因跟我父亲一次吵架,我母亲离家已经快2年多了,在什么地方也不知道,但是两人还未离婚,父亲今年6月逝世,但卡上只有8000多元钱,我个人去银行办理挂失,银行方面说要开公证证明,才能挂失,到了公证处,他说不能开,要我母亲以及我和我奶奶一起到场才能开证明,但我母亲出去都2年了,音训全无,甚至连外婆家都没去过,我们家里人也不知道她在哪里,叫我怎么找我母亲。,公证处不是在为难我吗?
《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你们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你母亲失踪,失踪宣告裁定后,你们才可以办理公证事宜。
2010-09-22 00:2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