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夫于本月15日早6.30骑电动车在自行车道上正常行驶,有一民工从绿化带开口(该口是他们工地上为工人方便通行自己开的,不是正规马路道口)扑出来撞到他身上,两人连车子一起摔倒,随后便报了120,120来后我姐夫便和受伤民工一起去了医院,双方协商没事就回家了,第二天对方报警,事故责任鉴定书,我们负全部责任,请问合理吗?谢谢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我认为不合理。可以通过法院更正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但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事故认定只是书面证据。
2010-09-21 11:26:34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问题,你姐夫的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如果属于机动车,则你姐夫作为机动车的驾驶人员在事故发生后负有保护现场、救治伤员、报警的义务。你姐夫仅履行了救治伤员的义务,并未履行保护现场、报警义务,擅自离开现场,进而使现场破坏,交警无法勘察现场,你姐夫的行为就是一种肇事逃逸行为,因而应承担全部责任。
2010-09-21 14:5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