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得到我,大连的女老总(目前是三个公司的实际操控人)不惜要我放弃在天津的家庭、工作和一切财产。当我净身终于来到大连投奔她后,她却只和我保持同居关系丝毫不提及结婚。由于我的执著要求,她在14个月以后命人让我在一份婚前协议上签字后才跟我领证。这份协议提到婚后的债务要由双方共同来承担,而公司的收益和她的财产和我没有任何关系。鉴于当时我的窘境,也没有想到之后她能残忍的把我踢开,我签字了。婚后因为她的公司往青岛投资了360万时自有资金资金运作紧张,曾从天津我的家人处借了30万元。但是后来她通过大连法院和我离婚,(我曾也请过当地律师在财产上做一些抗争,但最终这起案件一审二审的判决还是把我又一次的变成了净身出户),而且现在她追到天津要我也承担借我家人的这部分债务,而且天津法院一审二审也支持了她的诉求。我已经是孑然一身了,本来跟家里人的关系就紧张,现在还没有真正的在人生路上再开始便就要背负这笔债务了。我想对这两起案件都提请再审,恳请能请到倾心相助的律师相助。
关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因为有婚前财产约定,对于财产的分割依照谁的财产归谁的原则。对于债务问题,应该是你们双方各承担一半,同时因为你负担的一般债务当然也可以享受这一半债务的产生的利益。
2010-09-21 23:02:30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审,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21 23:24:44
你们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依据这份协议作出的判决并无任何不当之处,因此不具有进行再审的法定事由。
2010-09-21 23:5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