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向你咨询下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情况是这样的: 我们是2006年结婚的,婚姻期间我们一直分居并且各自的工资各自保管,也没有共同的存款。09年和10年分别生了两个女孩,怀孕期间检查的费用和生孩子的费用男方没有付出一分钱,,生孩子的费用因我们是在农村生的可以报销的)两个女孩男方家都没有帮忙带。大女儿现由女方的妈妈带,小的现在差不多天就三个月,现暂由男方出钱请人帮带(因我产假已休完,休假后二个月没有工资,男方也未给过一分钱,现不得不外出工作)。我跟男方现都有工作,但男方的工资比我的多一千多一个月。现在我们双方协议离婚,我想要争取两女儿的抚养权,请问能争取到吗?(因他家人不愿意帮他带小孩,我的家人愿意自己苦点帮我带),如果两个女儿抚养权都归我,请问可以要求男方每个月都支付抚养费吗??那么这个抚养费是多少? 如果以我目前的条件争取不到抚养权的话,请怎样才能争取到??? 离婚后孩子可以跟我姓吗?
一。你可以要求男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抚养费,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二。你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获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三。更改孩子的姓氏需要征求男方的意见方可。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22 19:54:44
1,一般情况下,法院在离婚判决时,会判决男女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小孩,抚养费各自负担。 2,如果两个小孩都由你一个人抚养,一般时抚养一个小孩时对方要支付月收入的20-30%作为抚养费,两个小孩就要加倍支付。 3,更改姓名的应当与对方协商。
2010-09-22 23:2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