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7年7月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09年3月单位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2009年5月经市级鉴定为6级伤残,随后单位提出复议。2010年6月省里鉴定为7级。补偿的标准是按2010年还是按2007年的市级月平均工资标准。有文件吗?
应该按照本人离职前的平均工资计算,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23 11: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