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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与公证遗嘱中存在的问题?

咨询者 : fa133296 - 山西     时间 : 2010-09-24 14:59:29    状态 : 已解决



刘男男和李女女是夫妇,刘男男87年去世,去世后不久,他的单位给分一套房子,由李女女一人居住,他们有三个儿子,都各自成家,刘男男单位让职工购买房子,1993年李女女第一次交房款2000多元,1999年第二次由她的大儿子交房款6000多元,刘男男单位说这次交款是购买了全部产权,李女女并在1999年立了公证遗嘱,明确指出将来把这套房子给大儿子,2003年,李女女去世,大儿子现在要把这套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老二,老三不配合,说遗嘱有问题,他们俩认为: 1, 这套房子是父母的,父亲还占一份,他们能分父亲的这份,而且第一次交款是写的父亲刘男男的名字, 2, 遗嘱上的字是大儿子书写的,不应该大儿子写,虽然是公证遗嘱,但只能是李女女自己亲自写 3, 遗嘱是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时立的,还不应该算是李女女的全部产权,立这种房子遗嘱,应该必需有房产证,当时房产证还没有发下来的, 4, 遗嘱中说的房子面积与房产证的面积不一样,差0.32平方来, 5, 大儿子书写的遗嘱的日期写的是199年,少了一个9字,虽说公证书上写的是1999年,所以说这个遗嘱无效, 大儿子解释说; 1, 父亲刘男男是在房改前就去世了(87年),1993年虽然母亲弟一次交款是写的父亲的名字,但这是父亲单位开收据时,他们要根据父亲的资料查找,所以收据是写的父亲刘男男的名字, 2当时立遗嘱时,是大儿子陪着去的公证处,母亲李女女已写了个草稿,公证员说写得不全面,又在草稿上修改后,由大儿子重新抄写了一遍,把抄写好的让母亲刘女女看了同意后,在上面按的手印并签字,一切都是在公证员跟前做得,公证时公证员也没有说大儿子不能抄写, 3,1999年,弟二次交房款,父亲刘男男单位说次交款是购买全部产权,交了款才给去办房产证,母亲是在弟二次交房款后和办房产证还没发下来之间立的公证遗嘱,当时把俩次交房款的收据给公证员看了,这也算是财产证明吧, 4,房产证没办下来时,原来记录的是建筑面积40.05,所以立遗嘱时,就按刘男男单位原来登记的面积写的,房产公司办房产证时,他们要重新合对面积,所以房产证上写的面积是48.37平方米。 5,公证书上明确写得日期是1999年6月18日是,遗嘱上写的是199年6月18日,确实是少写了个9字,但也能判断是1999年立的,,因为1999年交的弟二次房款,2000年发的房产证,遗嘱是在弟二次交房款后和房产证发下来之间办的,只能是1999年,不会是其它年的 请问有关专业律师这份公证遗嘱是否有效。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遗嘱是真实的,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该是有效的。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24 15:18:50

席公民   [北京]    13901014007

我认为遗嘱有效!理由是: 1、单位开票时写了刘男男的名字,但是当时刘男男已经去世数年,单位是明知的,应当视为单位是直接卖房给李女女。无论其中有无照顾职工遗属的因素,所产生的权益都是李女女的。 2、面积前后不一致是测量的问题,对产权人是谁没有影响。 3、年份少一个字显然是笔误。 4、大儿子抄写是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进行的,所起作用类似打印。本遗嘱生效的要件是公证而不是自书,所以抄写不影响其有效性。

2010-09-24 16:03:50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遗嘱有效,内容基本合法。刘男男在分房及购房时早已过世,对于该房屋没有权利,不属于其在其中占有遗产内容。老二老三的要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2010-09-24 20: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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