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9年8月离婚,有一女,现3岁。当时协议书上写的是婚后女方无探视权,孩子的监护权。请问这协议是否有效? 年初,男方想复婚,因考虑到孩子,我有所妥协,今年上半年相处还算融洽,每周双休日,男方家接回去,平常我家接送孩子上学。今年6月我们吵了一架,再无复合希望,男方一家再不允许我看望或接孩子,就在昨天,我妈妈想接孩子,被他打了,但我们带走了孩子。请问我是否能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我们离婚的主要因素是家庭暴力,在我怀孕9个月时,还被他在大街上打。孩子也是我和我家一手带大,他妈妈嫌弃是个女儿,在我生下孩子还在医院时,就抱孩子打她脸以不让其睡觉,理由是才晚上8点,睡了半夜就不睡了……我想知道怎样有情况下才能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我有希望吗
你们协议中约定的女方无探视权的内容是无效的,这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离婚后,无论孩子归哪方抚养,另一方都享有探视权,这是不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关于孩子的监护权,如果双方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监护权,另一方即不享有监护权。你可以起诉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至于说你是否有希望,要对你的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后,才能确定。
2010-09-25 09:44:48
在你们的协议中约定一方无探视权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你可以选 择 直接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违。 你可就具体情形与律师面谈咨询,。
2010-09-25 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