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同学来家讲有一煤矿资金周转需要,月利率3%,几位同学都有借给他,信誉不错,于是本人陈XX分别于2009年3月17日向林xx(本人同学)指定人的杨账户转入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010年3月1日向林XX账户转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2010年6月7日向董xx(林XX的妻子)账户转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2011年2月9日向董XX账户转入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没写借条,只在董XX与龙岩市晟佳煤矿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白沙中学联办矿(同一法人)的借据复印件上注明“此款在董XX名下壹佰肆拾陆万元中有陈陆拾伍万元,原件在保管,以便统一结息。”(这张借据复印件是2011年3月1日签的日期)自从款转后,次月林XX每月都按月利 率3%付给本人利息(有时付现金,大多数从董XX账户转入我妻子的账户,有凭证可查),直到2012年1月起到2012年7月期间就停止付息,说是龙岩市新罗区白沙中学联办矿经营困难无法还款,后来经协商董XX于2012年6月30日与龙岩市新罗区白沙中学联办矿签订了还款协议,并于2012年8月4日转来款项6500元,从2012年8月4日后,再也没转款给我,经多次催问都说煤矿无转钱,无法给。对于本人转款给杨Xx、林XX、董XX都有转账依据可查,董XX与煤矿签订借据没有利率和期限。 请问律师,我与董XX、林XX资金往来是否可定为借贷关系,我是否可向法院起要求董XX、林XX归还借款和利息,另外是否有胜可能。若不是借贷关系是否有什么办法可追讨这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