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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赔偿?

咨询者 : fa133541 - 山东     时间 : 2010-09-26 17:53:47    状态 : 已解决



我是北外的一名学生,通过中介学校在一所小学做兼职教师,在课间休息去洗手间时,在楼梯拐角处被以饮料瓶盖绊倒,头上和眼角都受了伤,在医院缝了几针,脸上有可能留下疤、、、、现在在与学校协商,需要写一份赔偿请求事项不知道该怎么写?申请医疗费、误工费、精神赔偿费、营养费行吗

  另外 5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你的情况属于因工作的原因受伤,应该由雇主即学校赔偿你的损失,赔偿下列费用,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26 18:16:12

袁晓东   [北京]    13521853315

你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学校是要承担责任的。请求事项就是你实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如果有)、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

2010-09-26 18:46:50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0-09-26 21:22:49

苏村野   [山东]    15666310909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应该还包括就医必要的交通费,护理人员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仅限于流食,应该不会有的,鉴于可能留疤的事实,必要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应有的。

2010-09-27 07:35:23

李春珍   [山东]    18653210296

建议委托律师。

2010-09-27 15: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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