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方投资开一公司(有特许可证)并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经营期为六年,甲方为大股东,现按章程规定经营期六年到期了。乙提出按公司章程规定清算,清算结束后不想纠继续经营公司,而甲方想清算结束后,再利用原公司的名称的相关的许可证再重新经营是否可以?清算结束了甲方到单独工商局是否可以变更投资人?
清算的,甲可另行组建公司
2013-09-24 12: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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