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人04年户口从陕西安康农村户口迁往桂林市城市户口(集体户口),我父亲07年9月在陕西安康老家自有宅基地自建房,09年1月4日拿到 土地使用证。2007年11月我和现在的妻子结婚(当时房子主体已经完工,差装修)。在我父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程中,不知何故,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把我父亲自建房的土地使用证户主写成我的名字(我人在外地,没有委托任何人办理,也没有写任何申请和签字)。现在我本人离婚,牵扯到财产分割问题,请问,现在的房子到底产权归于谁?现在妻子有没有权利要求分割房子问题? 注:我结婚后还是和父母住在一起,没有分家。
您好,房产写的是你,你与你的妻子离婚,就应该分割房产的,请你找一找证据吧,申请你的老家政府更正不正确的房产名称,应该是你的父亲。那么你离婚就不涉及此财产了。
2010-09-28 16:55:43
你是居民户口,不是农业户口,不是本集体组织的成员,无法获得该宅基地,宅基地上的房屋也是属于你父亲的,你无权享有,你的妻子自然无法主张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28 18: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