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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

咨询者 : fa516018 - 北京     时间 : 2013-09-26 11:41:56    状态 : 已解决



律师您好! 辛苦您了,在此多谢! 我是北京市农业户口,自09年4月入职现在公司 ,但签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公司的前身,每一份合同到期后有段时间没签订劳动合同,再后来就是现在公司的主体签订现在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4月到期,2011年10月份才给我上社保。今年7月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因个人经济问题被调查,以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7月份以来的工资、社保均未正常进行。如现在我辞职,会得到什么补偿?能要求什么权益?我该怎么做对自己是最有好处的?请您指教,祝您快乐!

  最佳答案

陈晓云律师   [北京]    13810012526

一般情况下提前30天辞职并无经济补偿,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随时通知单位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少缴社保,你有权要求单位赔偿,但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随时辞职情形。

2013-09-26 14:30:36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李建成   [北京]    18301622545

您好!是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的

2013-09-26 11:32:44

牛国荣   [北京]    15810115959

要求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同时赔偿或补缴社保费用。协商解决,不成时,搜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2013-09-26 11:36:21

王荣香   [北京]    13810949955

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要求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2013-09-26 11: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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