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在2009年的4月份,我镇的一个副镇长把我们叫到他的办公室,言说要我们为一个叫李普清的老板保一笔贷款,我们问是干什么的,他说镇上要在锦屏村搞一个塑料大棚示范点。当时我们想是领导让我们这样做的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再也没有多考虑什么,就答应了。随后,我们一行八个(包括主事的这个副镇长)就到内官信用社办理担保手续。到信用社后,办理贷款的人员对我们说,你们每人担保5万元,这样我们的担保金额就是40万元。之后,信用社工作人员准备了一榻榻材料让我们签字盖章压指纹,并复印了我们的身份证,镇上负责此事的领导让政府办公室统一出据了我们的工资证明,这样我们就在不经意间完成了这笔保款任务。可发生在后来的真让人痛心,发生的事情真让人费解: 1、在今年的4月份左右吧,我们收到了信用社的催款通知书,才知贷款人李普清至今示还清贷款,贷款期限已超过三年,何况催款通知上反映的贷款金额是65万元。疑问一,当初不是说40万元,怎么现在成了65万元了呢?疑问二、贷款要到期后,信用社工作人员是否向贷款人催要过贷款?到期后,就直接向我们担保索要贷款,这合理吗? 2、后来,内官信用社向安定区法院起诉了我们一行八人,法院为我们送来了民事诉状回执单,诉状上说我们有连带责任,让我们还。再到七月份左右吧,区法院一些办案人员到内官镇执行不良贷款,我们听到了这样的情况,法院要执行我们几个保款的,可能要被带到陇西看守所(在此之前贷款人李普清已被送往看守所),无奈情急之下就找了到了我镇的主要领导,经单位主要领导协调后,我们才幸免遇难。在此期间,法院将李普清的小车扣留几天后又放回,难道不能变卖以偿还部分贷款吗?试问?贷款人李普清有一定的财产法院不执行,为什么首先要执行我们。这里面法院与信用社之间存在着何种关系?信用社的材料是何人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