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99年买房,房产证上是我自己一个人的名字,2001年登记结婚,2013年2月因夫妻感情不和,由法院判决离婚。婚前的房子判给我了。2013年9月,我想卖掉这个房子,到房产交易中心时,工作人员告诉我需要女方签字认可才能买卖,或者到法院出具证明女方没有上诉。法院的判决书上规定拿到判决书15日内可以上诉,现在已经过去半年多了,法院的判决书是否生效?房产交易中心的做法是否合理?我的房子没有女方的签字就不能交易吗?判决书在审理结果中明确表示是我的婚前财产,在判决内容里只是写着“该房产归我所有”,现在我想卖这个房子,房产交易中心的人员说要么女方签字认可,要么去法院开证明,证明判决书生效。我想问问,拿到判决书的日期是今年2月1日,到现在已经半年多了,难道没有生效吗?房产交易中心的人员说他们不知道女方有没有上诉,不给我办理,这样的说法合理吗?我个人的观点是:既然是我婚前购买,而且房产证上面只有我一个人的名字,不管离婚与否,女方都无权干涉我婚前房产的处理,是这样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