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弟弟在广东佛山市南海区一家工厂打工,他在当班时间因私事出外,未请假。在外出时,他朋友与人发生磨擦并被对方多人进行殴打倒地,为救朋友我弟弟被对方刺伤,抢救无效死亡。请问他的用人单位是否负有责任,并提供的经济补偿?谢谢!
同意吴冬 律师的解答
2008-07-31 16:53:54
你好,你弟弟的情况不构成工伤,原因楼上的律师已经说的很清楚了。我要说的是,除了可以向加害者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外,作为受益人,你弟弟的朋友也应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2008-07-23 22:02:42
您弟弟的情况应该不算工伤,因为他是在没有公司同意的前提下私自外出,工伤是在为公司工作作准备或工作的过程中发生的伤害。而您弟弟私自外出是为了自己的私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这种情况不能视作工伤.
2008-07-23 16:03:48
用人单位不负责任,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形是工伤或者是职务行为。您弟弟是在上班期间私自外出,不符合工伤的条件,并且从事的也不是与本单位职务相关的工作,因此,单位不承担责任。他的行为也不符合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您最好是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想加害人主张相应的物质损失。
2008-07-23 16:12:26
可以向加害者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外,作为受益人,你弟弟的朋友也应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2009-02-26 10: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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