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9年8月与甲方(私人)签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我支付他定金10万元),甲转让的房产是期房(他与开发商还未签预售合同,只签了一份交了十万元定金的认购协议,还有一张证明交了首付的收据),我与甲方的协议中约定由甲方负责到开发商那里在签预售合同时将他的名字改成我的名字,从而完成交易。 但甲方称由于开发商那边没有搞定(指“通路子”),所以一直没有达成交易(当初我与他也没有约定交易期限),直到2010年8月我再联系甲方时,他称房子不卖给我了(已卖给别人了),但愿意双倍返还定金,但我觉得他还应赔偿我房子升值带来的相应损失,他却称:“事实上由于他当初他根本不具备房屋所有权,所以我和他的转让协议无效,其中的定金作为从合同也就无效,他愿意赔我双倍定金已经是很道义了” 请问他说的是不是真的,我改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呵呵,他说得是对的!你当初在那样的情况下签买卖合同是错误的做法,不会取得相应的权利.这个人能这样做可以说在法律上没有耍赖(在道德上是投机取巧).但是你肯定是受到损失了.建议以后在签合同前先向律师咨询.
2010-10-02 13:3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