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我收养一个儿子,有公证书,被收养时已经22岁成年人。1994年我老伴去世。在1995年我找了个后老伴,随后两人搬去市里居住,在村子里只留下一处祖传的老房子五间平房。1997年我养子拆掉了我的老房子,他们并在村委会申请了现在的宅基地,他们自己完全出资盖了二层楼(注:1.新宅基地跟老宅基地不在同一处2 .我一直都是铁路正式职工吃商品粮的,在2003年我从我们村子辖区派出所把户口搬走了*3他们新盖的二层楼申请表在村委会有备案签字,但是因为当时村子乱所以全村90年代的二层楼都没有办宅基地使用证,全村90年代的二层楼房也没有往区政府报批,只在村子里面有我儿子的申请表,并且档案上写的是以我的老宅基地置换新的宅基地。4当时村里规定必须把老宅基地的平房拆掉才能申请新的宅基地,新宅基地相当于拆除我老宅基地上房屋置换来的)现在涉及到城中村改造,村里的补偿方案是三套房子一共330平米另给45万元现金还有一个商铺。(补充;理由是*1.当时村里确实规定必须拆老房子我儿子才可以申请到新宅基地,新申请的宅基地相当于在我老宅基地置换来的2.老宅基地登记的是我的名字并且有1988年老宅基地使用证3.我儿子的二层楼只在村里有备案签字但是全村的二层楼都没有报批,现在我觉的新宅基地还是我的 4. 到现在我儿子户口均一直在本村,但是全村人在2002年左右统一由农业户口换成非农业户口,因为村子统一都农转非了。我户口现在不在本村。4我让村子出了证明说现在我的宅基地是当初在拆除老宅基地房屋的基础上置换来的)我要一套房子加30万块钱外加每个月1000元的赡养费。 请问我的要求合理吗?麻烦详细解释一下!十分感谢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