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出国前并没有协商确定公资,也未签任何合同,因为公司老板是自家亲戚觉得没必要细定,双方只是口头协议要我们去干什么工作、给多少报酬,结果出国后所担任的职务与日常工作与原来口头协商描述的很不一致,干了不到六个月就辞职回国了,现在去要工资结果开的很低,我们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请问国家有相关的工资标准吗?我们该怎么办
各地有相关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主张: 一是要求补签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年仍未签订的,可以要求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补缴社会保险; 三是补发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二个月开始(最早从2008年2月开始计算)的双倍工资;并赔偿50-100%的经济损失;等等!
2010-10-08 12: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