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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有关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违约赔偿的问题?

咨询者 : rssgis - 黑龙江     时间 : 2010-10-08 13:58:14    状态 : 已解决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有一条如下: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原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赔偿培训费,标准为:每提前一年解除本合同的需支付培训费1万元。请问,出资培训怎样判定?“原约定的服务期”是指培训后约定服务期还是合同期限?

  最佳答案

倪振杨律师   [浙江]    13566782836

1、“原约定的服务期”是指培训后约定服务期还是合同期限?——字面理解一个“原”字是指合同期限。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出资培训怎样判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 供参考。如对解决你的问题有帮助请予采纳

2010-10-08 12:44:03

  另外 1 位律师回答

殷国丰   [北京]    136113656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根据本条规定,出资培训应当指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原约定的服务期”应当指合同期限。 北京殷国丰律师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10-08 1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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