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是一家私营公司会计,这家公司有很多灰色收入(帐外收入),老板让我朋友以我朋友的名义开了几张个人银行卡,把这些账外收入存到这些以我朋友名义开的银行卡里,并且把这些卡让我朋友保管并使用,不过这个账外收入很混乱,老板让我朋友经常从这些卡里取钱存钱,同时因为是以我朋友名义开的银行卡,所以我朋友也往这些卡里存过自己的钱也取过钱,但是有时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例如我朋友自己想用10万元,卡里属于他的钱只有5万元,因此他从卡里先取出了10万元用,过后又把多取出来的5万元补了进去),我想问一下这类情况,公司的灰色收入(帐外收入)存在自己名义开的银行卡里,我朋友有权使用银行卡里的钱吗,如果用了卡里的钱,后来又都补回去了,这种情况触犯法律了吗,如果触犯了法律,是触犯了什么法规。补充:虽然我朋友用过这个卡里的钱但是后来都补回来了,这些先前老板都不知道,是后来我朋友要辞职了,老板查了这些卡的存取明细才知道的,现在老板要告我朋友贪污挪用他的钱,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能构成犯罪吗,如果算是犯罪是触犯哪条法律法规,会怎么样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