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家房子建房时,商议卖一半地盘给二舅儿子,房子2006年同时建,年底建好,建好后分别装修使用至今。房产证还没办下来,建房是我家的名义。 现因为舅舅方故意拖欠剩余房款,造成双方感情破裂。 敬告限期限内没按要求付款,将取消合约,退回已付款项。对方未履行付款。 因对方毁约,两家已经感情破裂,我家决定收回房子,退回已付款,能和解最好!不进一步伤感情。但可能因房子升值,发生纠纷,打官司对我方是否有利?
打官司对你方是否有利。因宅基地本系你方所有,对方无权使用。 北京殷国丰律师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10-11 14:36:48
对方一再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你方有权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收回房屋,返还已付款,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方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上述第(三)、(四)项的规定,所以你方有权解除买卖关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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